(2017)川01民终7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段敬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段敬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敬伟,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涌涛,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敬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宇健审判员 罗健文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鸿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