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嘉、胡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嘉,胡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法定代表人:李沛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嘉,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胡兰英,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嘉、胡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嘉、胡兰英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83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兰英已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10500元,剩余案款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嘉、胡兰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权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