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461号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佳,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原告李帮君因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帮君诉称,2017年4月10日,市公安局针对原告3月20日邮寄的《行政复查申请书》(XA29193896513)作出没有文号的《北京市公安局信访请求的回复》。原告认为,市公安局针对其复查申请,没有依照《信访条例》的法定职责,依法提出复查意见,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以信访答复的方式处理违法,没有“文号”违法,没有告知举报人救济途径违法,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没有文号的《北京市公安局信访请求的回复》,判决市公安局限期对其收到的原告2017年3月20日邮寄的XA29193896513《行政复查申请书》,依照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提出复查意见,作出复查决定并送达原告。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辩称,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邮寄的《行政复查申请书》(XA29193896513)。经查,原告申请复查的事项系西城分局的信访事项,且西城分局已多次对其作出答复。我局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回复原告,告知原告针对其反映的问题已明确告知并多次回复,不再重复答复。综上,我局已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回复,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且原告提出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原告李帮君对市公安局所作的信访回复不服提起的诉讼,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帮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