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柯剑雄、张以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剑雄,张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柯剑雄,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张以来,男,194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剑雄与被执行人张以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1202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以来应为申请执行人柯剑雄指定的房屋产权登记人金其胜办好位于咸安区长安大道区政府宿舍7-2-40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张以来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以来位于咸安区长安大道区政府宿舍7-2-4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咸房证字第004369号、土地使用权总证号:咸土资诚国用(2007)第2280号,未分割]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柯剑雄所指定的房屋产权登记人金其胜(身份证号码:)的名下。二、金其胜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费用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