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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峤、杨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文峤,杨景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401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会昌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良,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杨文峤,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住永清县。被告:杨景林,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住永清县。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峤、杨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