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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利清与高军军、王世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清,高军军,王世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575号原告郭利清,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被告高军军,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被告王世飞,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委托代理人贾利琴,系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清与被告高军军、王世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利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利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郭利清负担(原告已预交935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