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琛浩与被告范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琛浩,范磐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48号原告:黄琛浩,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磐松,男,200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永春,女,系被告范磐松母亲。委托代理人:肖飞,男,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琛浩与被告范磐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琛浩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