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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亦文与梁国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亦文,梁国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217号原告:李亦文。被告:梁国雄。原告李亦文与被告梁国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亦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妥善处理事故责任关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23.13元,由原告李亦文负担。审判员  何昭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