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79。法定代表人:史晓倩,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宸翰沐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翰沐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868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水渡石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本案上诉人水渡石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也未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北京,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宸翰沐阳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宸翰沐阳公司的住所地是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宸翰沐阳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水渡石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