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聂文龙、卢建恩与葛亚敏、卢玉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文龙,卢建恩,葛亚敏,卢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9号申请执行人聂文龙,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卢建恩,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葛亚敏,女,1979年3月10日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卢玉广,男,1976年6月13日生,住曲阳县。聂文龙、卢建恩与葛亚敏、卢玉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