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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聂文龙、卢建恩与葛亚敏、卢玉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文龙,卢建恩,葛亚敏,卢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9号申请执行人聂文龙,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卢建恩,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葛亚敏,女,1979年3月10日生,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卢玉广,男,1976年6月13日生,住曲阳县。聂文龙、卢建恩与葛亚敏、卢玉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