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海诉被告内江市中区华君大药房名可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内江市中区华君大药房名可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88号原告:石海,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内江市中区华君大药房名可连锁店,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华路**号。经营者:李红梅。原告石海诉被告内江市中区华君大药房名可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