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艳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艳军,刘丽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963号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董事长。被告李艳军,现住榆树市。被告刘丽娟,现住榆树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军、刘丽娟、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