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有成、孟有刚、王成文、叶锦才、赵尔玉与被执行人赵德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有成,孟有刚,王成文,叶锦财,赵尔玉,赵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孟有成,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孟有刚,男,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成文,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叶锦财,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尔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德福,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孟有成、孟有刚、王成文、叶锦才、赵尔玉与被执行人赵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学玉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赵德福实际欠申请执行人孟有成、孟有刚、王成文、叶锦才、赵尔玉劳务工资6650元,赵德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650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