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国新与周文登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新,周文登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034号原告吕国新,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周文登,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吕国新与被告周文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吕国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吕国新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娜布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