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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国新与周文登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新,周文登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034号原告吕国新,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周文登,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吕国新与被告周文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吕国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吕国新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娜布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