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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征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刘征,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代表人:孙建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圣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春梅,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刘征与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16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征支付案件款37167.3元,已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5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