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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晓龙与胡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龙,胡璞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6393号原告:于晓龙,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胡璞存,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晓龙与被告胡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广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晓龙、被告胡璞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分4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在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付清被告款项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现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已付清被告欠款,但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确曾向原告借款18.5万元,但由于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未付,故被告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于晓龙现金陆万元(¥60000.00)。款用于建虎鳄农场建设,注:待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付款后还清”。2014年12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于晓龙现金玖万元整(¥90000.00)。(因虎鳄农场建设工程款短缺),注:还款日期: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付款后还清”。2014年12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于晓龙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虎鳄农场施工款用,注:待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付款后还清”。2014年1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于晓龙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虎鳄农场施工用款,注: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付清款后还清”。庭审中,被告认可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已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将工程款付清,但提出由于原告尚欠其工程款未付,故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对于被告所述,其尚欠被告工程款一节,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借款,并承诺在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付清款后还清。现因被告认可北京金群艺马戏表演有限公司已将欠款付清,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以原告尚欠其工程款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原告否认尚欠被告工程款,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璞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晓龙借款十八万五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千元,由被告胡璞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崇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