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高冰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冰,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高冰,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邓愈,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维也纳春天3期,组织机构代码:741102565。法定代表人阎鑫,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高冰申请执行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高冰人民币2737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0元、执行费310.00元。经本院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遵义市京瑞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20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