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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锡兰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兰舍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锡兰,宜宾市翠屏区兰舍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120号原告:朱锡兰,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兰舍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肖兰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朱锡兰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兰舍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锡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锡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锡兰负担。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