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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龚云刚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刚,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211号原告:龚云刚,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东路398号11幢2-1。法定代表人:赵宇。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广场街6号。法定代表人:胡琪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博,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龙,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系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原告龚云刚与被告重庆市善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龚云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云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云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盛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