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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福莱门业有限公司与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宏福莱门业有限公司,陈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44号原告:佛山市宏福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二期产业园兴贤工业区虹岭东路新区(兴贤第二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277426。法定代表人:胡立文。被告:陈文祥,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佛山市宏福莱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佛山市宏福莱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宏福莱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宏福莱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永添人民陪审员  黄绮雯人民陪审员  冯慧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婉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