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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敦友与高会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敦友,高会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966号原告:肖敦友,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高会诺,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肖敦友与被告高会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肖敦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