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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桂玉、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桂玉,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桂玉,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黄志勇,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桂玉与被执行人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3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