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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田保平与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保平,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282号申请人:田保平,男,汉族,1965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省府西街。法定代表人顾玉田,经理。本院在执行田保平申请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田保平租金8070元及违约金2421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田保平经济损失9684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开封市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田保平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0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0378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扣划、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