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朱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37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丽伟、陈展,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江,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朱江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兴和苑3幢2单元407室的房屋产权(权证号:丽房预莲都区字第0XXXXX2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江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兴和苑3幢2单元407室的房屋产权(权证号:丽房预莲都区字第0XXXXX2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