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39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肖进峰、肖进菊与丁翠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进峰,肖进菊,丁翠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39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肖进峰,农民。申请执行人:肖进菊,农民。被执行人:丁翠环,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肖进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进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翠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翠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翠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武安支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3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