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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洪香与闫成起、沁阳市永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香,闫成起,沁阳市永昌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177号原告:李洪香,女,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生,住内黄县,濮阳县王称堌乡半坡店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被告:闫成起,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永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思可达公司西邻。法定代表人:尚应兵,职务: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号华融国际大厦*楼。负责人:任少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洪香诉被告闫成起、沁阳市永昌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洪香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现原告李洪香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洪香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洪香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