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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06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柳一丁,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