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506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柳一丁,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