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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春燕与黄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燕,黄程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63号原告何春燕,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黄程远,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何春燕与被告黄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何春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何春燕负担。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