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春燕与黄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燕,黄程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63号原告何春燕,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黄程远,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何春燕与被告黄程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何春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何春燕负担。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