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谢表龙、杨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表龙,杨东阳,谢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表龙,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杨东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谢淑珍,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表龙与被执行人杨东阳、谢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寒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