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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谭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被执行人谭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46650元,案件执行费600元,案件诉讼费1430元,合计人民币4868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某的银行存款48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