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建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洲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洲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建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路。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江洲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东盛路28号。法定代表人:方美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建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江州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江洲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建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计人民币95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17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446元由江阴市江洲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1644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阴市江州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除查询到该公司有银行存款85900元外,未查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江阴市江州印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了扣划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阴市江州印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经执行到位85900元,尚未执行到位3054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