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柳文雪与张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文雪,张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63号原告:柳文雪,女,现住宁江区。被告:张乐东,男,现住宁江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柳文雪诉被告张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文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