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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治江与宿迁天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陈素洁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天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陈素洁,陈治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天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中路与桃源路西北角(天鹅手机连锁)。法定代表人:陈素洁,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洁,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治江,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迁天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公司)、陈素洁因与被上诉人陈治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6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上诉人天鹅公司法定代表人暨上诉人陈素洁以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生,被上诉人陈治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事实如下:一、关于陈治江2016年6月30日从天鹅公司处运回手机防水设备数量问题。二审中,天鹅公司称陈治江在2016年6月30日实际运回的手机防水设备为3台,陈治江对此予以认可,随后又辩称2016年5月31日再次向天鹅公司送了1台防水设备,故实际仍然拉回2台设备。本院认为,陈治江最初认可拉回3台设备,随后又予以否认,但其陈述送货的时间明显早于运回设备的时间,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再次向天鹅公司发送1台设备,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就这一问题均陈述为2台,故关于陈治江于2016年6月30日从天鹅公司处运回手机防水设备的数量需要进一步查清,并据此计算服务费用。二、上诉人天鹅公司称其与陈治江履行合同过程中,陈治江于2016年7、8月份将其中8台手机防水设备从后台锁死,无法正常使用,并提供防水设备被锁死的照片。本院认为,如查实8台设备于2016年7、8月份被陈治江锁死,天鹅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则本案中服务费用的计算不宜以2016年8月底为截止时间,故需要进一步查清案涉设备是否被锁死以及被锁死的具体时间,并据此计算服务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元,退还上诉人宿迁天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陈素洁。审 判 长  朱 庚审 判 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