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刑终10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明光市。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皖11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杰审判员 许 汪审判员 宋珺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