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洪乐与青岛百得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乐,青岛百得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377号原告:刘洪乐,男,1984年6月26日,汉族,本科,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青岛百得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原告于刘洪乐与被告青岛百得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洪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