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汉平与被执行人余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平与被执行人余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怀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5561.000000元劳务欠款,诉讼费94.5元,执行费13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余怀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06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