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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汤某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号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74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关于汤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24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汤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执他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治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