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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河间市化工保温材料与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道外房产管理处修建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河间市化工保温材料厂,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道外房产管理处修建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8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河间市化工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北北省河同市沦保东路沙洼。法定代表人:王华玉,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道外房产管理处修建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210号。法定代表人:刘吉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河间市化工保温材料厂与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道外房产管理处修建三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道外房产管理处修建三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河间市化工保温材料厂提出申请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外民二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外民二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