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淑岩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岩,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岩,女,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马淑岩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辽0204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804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20804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晓波审 判 员 冯 哲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