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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芜湖宝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民终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1楼。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411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来,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芜湖宝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7-A。法定代表人:梅思怡,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建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广安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架业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宝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7民初字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为716653.24元,并且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2、一审诉讼费只应承担8059元,二审诉讼费由广安架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按广安架业公司举证的工程量与工程计价方式计算,得出涉案工程工程款为3420943元,并非一审法院计算数额3762197元。差异主要为内架总价为1465053.73元,因为架空高支模和屋面是在屋面外,是不能计算建筑面积;其他工程总价469024.67元,因为水电房未达到合同给予单价的高度,不能参照合同单价计价,应按照安徽2000定额计算工程��。2、本案当事人各方对涉案工程并没有进行决算,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故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不构成违约,即使违约,也应按合同约定总额的千分之一罚款。广安架业公司、宝能公司未进行答辩。广安架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建业公司和芜湖建鹏公司支付广安架业公司工程款2754510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算为110606元);2、宝能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宝能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宝能公司系涉案芜湖宝能国际双语学校的建设单位。2013年,深圳建业公司中标承建了宝能公司发包的“芜湖市宝能国际双语学校”项目工程,深圳建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人根据芜湖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在芜湖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芜湖建鹏公司,涉案工程由其子公司芜湖建鹏公司实际组织和管理。2014年4月15日,芜湖建鹏公司与广安架业公司签订《内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1、芜湖建鹏公司将其承建的芜湖宝能国际双语学校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广安架业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单价一次性大包干;2、工期:从外架搭设第一根立杆之日(双方书面确认各栋号外架开始日期)起六个月内,外架应全部拆除完毕;3、结算方式:结算单价按照本合同一次性包工包料承包单价结算,内外脚手架在工期内综合单价详见单价附件一;合同暂定为450万元,按实际工程量及后附的单价表结算;合同另对双方的责任、付款方式及期限、质量安全、停工或延误工期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十页单价确认表约定:外脚手架单排架的单价为20元/㎡;两排架的单价为40元/㎡;三排架的单价为60元/㎡;四排架的单价为80元/㎡;五排架的单价为100元/㎡;内支模架在3.5以上的按照28元/㎡、在4.5以上的按照32元/㎡、在5.2以上的按照80元/㎡、在8以上的按照238元/㎡;安全通道及防护棚按照40元/㎡计算;钢筋棚及其他工作棚按照40元/㎡计算;卸料平台3**元/个/次;防护为15元/m;提前或超期费用按照每平方+0.13元/天计算。合同签订后,广安架业公司即开始施工。2015年12月30日,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对已经完工的工程量和工程延期费用进行了结算,并制作了七份工程量结算单,该结算单均有芜湖建鹏公司的执行经理程型坤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另查明:广安架业公司对芜湖建鹏公司主张的其已付工程款2704289.7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一)宝能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涉案芜湖宝能国际双语学校建设工程发包给深圳建业公司,宝能公司系发包人,深圳建业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深圳建业公司将其从宝能公司处承包的相关工程,交由其在芜湖设立的子公司芜湖建鹏公司施工。芜湖建鹏公司将涉案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广安架业公司施工。因此,广安架业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之间签订的《内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广安架业公司即组织施工,经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结算,双方对广安架业公司已完工的工程量予以了确认,因此,芜湖建鹏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工程款,芜湖建鹏公司延付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广安架业公司诉请芜湖建鹏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关于广安架业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款数额。完工的工程量已经芜湖建鹏公司确认,对此有双方签订的结算单予以佐证,且芜湖建鹏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再结合双方签订的《内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第十页的单价确认表,可以计算出广安架业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款数额:1、外架工程款,2#外架:西北角三排架16470元(274.5㎡×60元/㎡);楼顶单排架540元(27㎡×20元/㎡);北边两排架3542元(88.55㎡×40元/㎡);楼顶单排架198元(9.9㎡×20元/㎡);北边四排架60434.4元(755.43㎡×80元/㎡);楼顶单排架1609.2元(80.46㎡×20元/㎡);东北角三排架4250.4元(70.84㎡×60元/㎡);楼顶单排架158.4元(7.92㎡×20元/㎡);���边两排架7921.2元(198.03㎡×40元/㎡);楼顶单排架442.8元(22.14㎡×20元/㎡);东边两排架4508元(112.7㎡×40元/㎡);楼顶单排架252元(12.6㎡×20元/㎡);东边两排架5868元(146.7㎡×40元/㎡);东边两排架6588元(164.7㎡×40元/㎡);楼顶单排架324元(16.2㎡×20元/㎡);东边一至二层三排架16934.4元(282.24㎡×60元/㎡);东边三至花架层两排架元13305.6元(332.64㎡×40元/㎡);楼顶单排架1209.6元(60.48㎡×20元/㎡);南边三排架50812.8元(846.88㎡×60元/㎡);南边两排架5360元(134㎡×40元/㎡);楼顶单排架1929.6元(96.48㎡×20元/㎡);西南角两排架元8344.8元(208.62㎡×40元/㎡);楼顶单排架410.4元(20.52㎡×20元/㎡);西边圆弧外侧三排架43068元(717.8㎡×60元/㎡);楼顶单排架1332元(66.6㎡×20元/㎡);西边圆弧内侧三排架51981.6元(866.36㎡×60元/㎡);西边圆弧内侧两排架35428.8元(885.72㎡×40元/㎡);西边圆弧楼顶单排架1735.5元(86.76㎡×20元/㎡);西北角南北向四排架14480元(181㎡×80元/㎡)西北角南北向楼顶单排架360元(18㎡×20元/㎡);内庭东南北向两排架59471.6元(1486.79㎡×40元/㎡);内庭东南北向楼顶单排架3906元(195.3㎡×20元/㎡);内庭东北角二层平台两排架1720元(43㎡×40元/㎡);内庭圆弧段两排架元9882(247.05㎡×40元/㎡);内庭圆弧段顶单排架486元(24.3㎡×20元/㎡);内庭圆弧段两排架14536元(363.4㎡×40元/㎡);内庭圆弧段顶单排架828元(41.4㎡×20元/㎡);内庭独立柱四排架元28694.4元(358.68㎡×80元/㎡);内庭独立柱顶两排架1411.2元(35.28㎡×40元/㎡);上述合计480734元。5#楼外架:南边高跨教室五排架37800元(378㎡×100元/㎡);南北三排架61362元(1022.7㎡×60元/㎡);其余两排架元244440元(6111㎡×40元/㎡);屋顶花架外架2646元(66.15㎡×40元/㎡);上述合计346248元。8#楼外架:北边一层底至三层底三排架元17955(299.25㎡×60元/㎡);北边三层底至屋顶两排架元8322(208.05㎡×40元/㎡);其余两排架91136元(2278.4㎡×40元/㎡);楼层顶单排架5634元(281.7元/㎡×20元/㎡);楼梯间外侧增加1.2米高两排架634.2元(16.08㎡×40元/㎡);楼梯间外侧增加3.4米高两排架1278.4元(31.96㎡×40元/㎡);上述合计124968.6元。9#楼外架:北区两排架111311.2元(2782.78㎡×40元/㎡);北区炮楼两排架增高3.6米3384元(84.6㎡×40元/㎡);北区楼顶单排架5504.4元(275.22㎡×20元/㎡);南区两排架111748元(2793.7㎡×40元/㎡);南区炮楼两排架增高3.6米3384元(84.6㎡×40元/㎡);南区楼顶单排架5526元(276.3㎡×20元/㎡);南北区靠露台区域两排架9417.6元(235.44㎡×40元/㎡);南北区靠露台区域楼顶单排架784.8元(39.24㎡×20元/㎡);露台区域两排架14956.8元(373.92㎡×40元/㎡);露台区域楼顶单排架1771.2元(88.56㎡×20元/㎡);以上合计267788元。11#楼外架:北区两排架111311.2元(2782.78㎡×40元/㎡);北区炮楼两排架增高3.6米3052.8元(76.32㎡×40元/㎡);北区楼顶单排架5504.4元(275.22㎡×20元/㎡);南区两排架111748元(2793.7㎡×40元/㎡);南区炮楼两排架增高3.6米3052.8元(76.32㎡×40元/㎡);南区楼顶单排架5526元(276.3㎡×20元/㎡);南北区靠露台区域两排架9417.6元(235.44㎡×40元/㎡);南北区靠露台区域楼顶单排架784.8元(39.24㎡×20元/㎡);露台区域两排架14956.8元(373.92㎡×40元/㎡);露台区域楼顶单排架1771.2元(88.56㎡×20元/㎡);以上合计267125.6元。上述外架工程款合计1486864元,芜湖建鹏公司对其计算方式不持异议。2、内架工程款2#楼内支撑及装潢架:北边高跨教室内支撑33696元(421.2㎡×80元/㎡)(支模高度为5.5)���北边高跨教室底高支模支撑26560.8元(111.6㎡×238元/㎡)(支模高度为12);内庭花架高支模支撑54792.36元(230.22㎡×238元/㎡)(支模高度为19.2);一栋二栋连廊高支模支撑134717.52元(566.04㎡×238元/㎡)(支模高度为12);其他楼层内支撑226750.72元(8098.24㎡×28元/㎡)(支模高度为4);楼顶花架内支撑21569.24元(770.33㎡×28元/㎡)(支模高度为3.2);北边高跨教室装饰架11793.6元(421.2㎡×28元/㎡)(因未注明支模高度,按照最低单价计算);以上合计509880.2元。5#楼内支撑及装潢架:南边高跨教室内支撑15264元(190.8㎡×80元/㎡)(支模高度为6.5);西边一层高跨教室支撑13518.4元(168.98㎡×80元/㎡)(支模高度为6);西边一层顶至三层顶支撑17859.2元(223.24㎡×80元/㎡)(支模高度为7.8);西边一层底至三层顶支撑16481.5元(69.25㎡×238元/㎡)(支模高度为11.7);南北高跨教室底高支模支撑13225.66元(55.57㎡×238元/㎡)(支模高度为15.6);其余楼层内支撑263087.72元(9395.99㎡×28元/㎡)(支模高度为3.9);西边一层顶至三层顶装潢架14193.48元(506.91㎡×28元/㎡)(因未注明支模高度,按照最低单价计算);楼顶花架内支撑18157.16元(648.47㎡×28元/㎡)(支模高度为2);以上合计371787.12元。8#楼内支撑及装潢架:一层食堂主入口内支撑2656元(33.2㎡×80元/㎡)(支模高度为5.4);二层至三层中空部分内支撑29897.56元(125.62㎡×238元/㎡)(支模高度为10.2);北边三层底内支撑10174.5元(42.75㎡×238元/㎡)(支模高度为10.5);三层厨房间内支撑30837.6元(385.47㎡×80元/㎡)(支模高度为5.4);企其余楼层内支撑123843.8元(3870.12㎡×32元/㎡)(支模高度为5.1);二层至三层中空部分装潢架3517.36元(125.62㎡×28元/㎡)(因未注明支模高度,按照最低单价计��);以上合计200926.8元。9#楼内支撑及装潢架:连廊中空区域内支撑7476元(93.45㎡×80元/㎡)(支模高度为7.2);其他楼层内支撑323923.6元(11568.7㎡×28元/㎡)(支模高度为3.6);连廊中空区域装潢架2616.6元(93.45㎡×28元/㎡)(因未注明支模高度,按照最低单价计算);以上合计334016.2元。11#楼内支撑及装潢架:连廊中空区域内支撑7476元(93.45㎡×80元/㎡)(支模高度为7.2);其他楼层内支撑323923.6元(11568.7㎡×28元/㎡)(支模高度为3.6);连廊中空区域装潢架2616.6元(93.45㎡×28元/㎡)(因未注明支模高度,按照最低单价计算);以上合计334016.2元。上述内架工程款合计1750627元。3、其他工程款(表一)水电房内支撑:总工程量为996.84㎡,广安架业公司主张按照内支模最低单价28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水电费内支模工程款总价为27911.52元(996.84㎡×28元/㎡)。芜湖建鹏公司对其计算方式无异议。水电房外架:外架总工程量为1718.4㎡,参照外架综合单价40元/㎡计算,水电房外架工程款总价为68736元(1718.4㎡×40元/㎡)。芜湖建鹏公司主张按照安徽2000定额计算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工棚及临建棚:钢筋棚、搅拌机棚、水泥棚等工作棚及通道的工程量为1040.05㎡,再结合单价40元/㎡,共计41602元(1040.05㎡×40元/㎡);卸料平台共用了63个,结合单价380元/个/次,共计23940元;防护的工程量为236米,防护单价为15元/m,共计3540元;上述合计69082.8元。芜湖建鹏公司对其计算方式无异议。9#11#连廊:连廊跑道架子工程量为446.4㎡,参照外架单价40元/㎡,共计17856元;连廊平台共3个,参照卸料平台单价380元/个/次,共计1140元,上述合计18996元。芜湖建鹏公司对其计算方式无异议。2#5#8#9#11#防护:工程量为4173.6,参照防护单价15元/m,共计62604元。芜湖建鹏对其计算方式无异议。超期费用:超期费用按照每平方每天增加0.13元计算,2#楼超期47天,基数为面积9017.12㎡,其超期费用为63571.26元(9017.2㎡×47天0.13元/㎡/天);5#超期费用36009.8元(8656.2㎡×32天0.13元/㎡/天);8#超期费用15839.8元(3124.22㎡×39天0.13元/㎡/天);9#超期费用27850元(6694.7㎡×32天0.13元/㎡/天);11#超期费用46880.5元(6678.14㎡×54天0.13元/㎡/天);上述合计181674.7元。芜湖建鹏公司对其计算方式无异议。其他临时费用:上人楼梯、防护、钢管预埋件、提升机装潢架、爬梯、门口广告牌、变压器防护用毛竹、工时费、电梯井塔子搭设、空调板架子、装潢架加固共计95701.15元,芜湖建鹏公司对其计算方式无异议。上述合计524706元。索赔费用:因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签订的结算单中对此项费用并未约定,亦未举证证明该费用的存在,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广安架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4、广安架业公司主张的其他工程量(表二)中的高支模支撑槽钢租赁费、人工费、运输费和未施工完毕的9栋楼的基础费、施工完毕的5栋楼的加1套内支撑费用(工程款合计1142229元),因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工程量,且双方对此并未办理结算,因此,广安架业公司诉请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如有争议,可待结算后另行起诉。综上,广安架业公司已经施工完毕并且办理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为3762197元,扣除芜湖建鹏公司已经支付的2704289.76元,芜湖建鹏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057907.2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了工程量的结算,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此,广安架业公司主张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三)在涉案工程中,因深圳建业公司与其子公司芜湖建鹏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混同,且双方之间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因此,深圳建业公司应当与芜湖建鹏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因此,深圳建业公司和芜湖建鹏公司应当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57907.24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四)宝能公司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一审庭审中,深圳建业公司和芜湖建鹏公司均自认宝能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因此,广安架业公司诉请宝能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芜湖广安公司工程款1057907.24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广安架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721元,由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共同负担11896元,由广安架业公司负担892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款是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所主张的3420943元还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3762197元?(二)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焦点一。2015年12月30日,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对已经完工的工程量和工程延期费用进行了结算,并制作了七份工程量结算单,该结算单均有芜湖建鹏公司的执行经理程型坤签字确认。故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对争议的架空高支模、屋面花架、水电房脚手架工程由广安架业公司施工以及相应工程量并无异议。同时,芜湖建鹏公司与广安架业公司在合同中对脚手架的价格也进行了具体约定。一审法院依据已确认��工程量、约定的合同价格,对争议的架空高支模、屋面花架工程价款作出认定正确。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上诉认为上述架空高支模、屋面花架不能计算建筑面积、不能计算工程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各方对水电房脚手架工程虽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但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并无异议,一审法院参照合同约定对该工程价款作出认定,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上诉要求按照安徽省2000定额计算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工程量结算单确认涉案工程价款为3762197元并无不当。2、关于焦点二。在涉案《内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中,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对合同项目价格作了具体约定,2015年12月30日,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又对已完工的工程量予以了确认,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安架业公司与芜湖建鹏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对涉案工程已经办理结算并无不当。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并未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芜湖建鹏公司并未按“余款在乙方材料全部清场并办理结算手续后六个月内分三次付给乙方”的合同约支付广安架业公司工程款,其行为显属违约,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认为其不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一审法院判决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广安架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内外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罚款”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故深圳建业公司、芜湖建鹏公司认为应按“总千分之一罚款”的上诉主��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18元,由上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训明审 判 员 杨东清审 判 员 李广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勤书 记 员 王文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