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720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64****。法定代表人:张某,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史某,均系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员工。被告:周某,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符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