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嘉璐与被告徐建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璐,徐建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999号原告:徐嘉璐,女,200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孙景芳(系原告母亲),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徐建华,女,195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涛(系被告儿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升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嘉璐与被告徐建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嘉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嘉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