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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嘉璐与被告徐建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璐,徐建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999号原告:徐嘉璐,女,200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孙景芳(系原告母亲),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徐建华,女,195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涛(系被告儿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升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嘉璐与被告徐建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嘉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嘉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