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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亮与杨小平、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杨小平,杨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3367号原告:周亮,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平,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杨敏,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周亮诉被告杨小平、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平、杨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亮诉称,2015年��2016年间原告为被告安装输送机并提供输送机相关配件等,被告未及时支付款项,截止起诉之日(2017年4月17日),被告杨小平仍有15643元未支付,两被告另有4257元款项未付。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杨小平立即支付欠款15643元,并承担欠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257元,并承担欠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小平、杨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度被告杨小平与原告订立口头买卖合同,由被告杨小平购买输送机相关配件并由原告负责安装。2015年7月30日,原告将输送机配件8000元交付被告杨小平并负责安装完毕,被告杨小平在销售清单上签名认可。2016年4月19日���告将输送机配件4257元交付被告杨小平并负责安装完毕,杨敏在销售清单上签名认可。2016年4月27日原告将输送机配件7643元交付被告杨小平并负责安装完毕,被告杨小平在销售清单上签名认可,杨小平在该张销售单备注栏内注明“2015年剩余800+4257+7643合计19900”的字样。原告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敏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杨小平支付欠款199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小平口头订立的输送机配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小平应当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输送机配件款19900元,同时应承担欠款利息损失(以19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小平之间口头订立的输送机配件买卖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给被告杨小平货物,被告杨小平应当及时结清货款。原告与被告黄旦娣于2016年4月27日结算,被告杨小平尚欠原告19900元,被告在备注栏中注明,本院对被告杨小平欠原告19900元货款予以确认。后原告经催要,被告杨小平未能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杨小平支付货款19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以欠款19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杨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亮货款199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损失(以欠款1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小平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55,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审判员  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