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叶山与高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叶山,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孙叶山,男,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代理人陆身银,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爱军,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孙叶山与高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高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叶山砂石水泥款1373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345元,合计1456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8元,由高爱军负担1607元,孙叶山负担9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爱军从事建筑工程长期在外,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叶山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孙叶山撤销执行申请。二、本院(2016)苏062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锐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郁秋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