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盛丽与攀枝花市金典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丽,攀枝花市金典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盛丽,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典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泰隆大厦B座16F-B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6665046U。法定代表人:邬清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盛丽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0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