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立新与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立新,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90号原告彭立新。被告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延伸段栗雨工业园高科标准厂房A3栋1-2楼6号。法定代表人谢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慧伦,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伟明,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立新与被告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立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立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欧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