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谭仁力、刘和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谭仁力,刘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仁力,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和平,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谭仁力、刘和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1249.82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仁力的银行存款21969.82元,从中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220元后,剩余执行款21249.8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