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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发财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财,赵家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1090号原告黄发财,男,汉族。被告赵家瑞,男,汉族。原告黄发财诉被告赵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恩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