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少坤与被执行人周庆生、孙学、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坤,周庆生,孙学,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坤,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小区三区七号楼4单元4号。被执行人周庆生,男,1963年8月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曹庄村曹庄屯654号,身份证号211481196308073714.被执行人孙学,男,1946年1月7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兴城市元台子乡四方村小英男屯。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坤与被执行人周庆生、孙学、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审民初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