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蒲春鹏没收财产、罚金、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40号之四被执行人蒲春鹏,男性,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射洪县(四川省甘孜监狱)本院在执行蒲春鹏被判处没收财产,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行账户内存款892.5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经支行账户内存款599.03元;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账户内存款710.7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经县同心街营业所账户内存款726.74元,合计2929.1元。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川刑终42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布无克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